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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届发审委2019年第56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国林环保、值得买科技首发通过

     

第十八届发审委2019年第56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9年第56次发审委会议于2019年6月13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持续增长,龙净环保为发行人2018年第一大客户。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核心技术、竞争优势、产品结构、客户来源及可比公司情况,说明营业收入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合同就签收日后风险和报酬转移期限时的约定情况,说明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与可比公司收入确认政策的差异情况及其合理性;(3)结合验收流程分析各期末发出商品验收周期的一致性,存货余额是否合理、是否与验收周期匹配,是否存在利用验收周期调节收入的情形;(4)结合与新大陆环保产品差异及可替代性等情况,说明2018年龙净环保收购福建新大陆环保后向发行人采购额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逐年下降,大型设备毛利率低于中小型设备。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各类型产品的订单合同价格、直接材料成本、非直接材料成本、产能利用等因素,说明各类产品毛利率维持在较高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发行人市场地位、核心竞争优势、议价能力、产品定价模式、原材料价格波动、客户结构、销售模式等因素说明毛利率下滑的原因及其持续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及其变动趋势的差异情况与合理性;(3)说明大额合同的毛利率相对于综合毛利率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平均水平的差异情况及其原因与合理性;(4)说明发行人大中小型产品毛利率的差异、不同应用领域毛利率的差异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末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应收账款逾期占比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应收账款余额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与营业收入增长是否匹配;(2)应收账款的信用政策、结算政策,与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原因;(3)结合业务模式说明应收账款是否均已达到收入确认标准,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4)应收账款逾期的原因,发行人销售政策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5)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末存货持续大幅增加,增幅远高于同期收入和利润增幅。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各期末存货余额较大且持续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2)存货大幅增长与订单增长及在手订单的匹配关系,存货产品的具体形态,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3)期末存货是否存在库龄较长、滞销等情形,结合存货跌价准备测试情况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对阿里巴巴集团、京东集团以及亚马逊集团的收入占比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对阿里巴巴集团、京东集团以及亚马逊集团收入占比逐年上升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对前三大客户阿里、京东、亚马逊存在重大依赖;(2)发行人与上述客户合作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3)发行人对阿里集团及京东电商导购佣金比例的确定方法和形成机制及影响因素,佣金比例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4)来自于京东收入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未来变化趋势。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持续增加,综合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各期活跃用户增长与各类收入增长的匹配关系及未来发展趋势;(2)说明2018年发行人活跃用户、人均贡献订单、平均单次交易金额等相关指标增速均低于佣金收入和广告展示收入增长率的合理性,上述指标增速放缓是否会影响发行人业绩持续增长;(3)结合各业务板块浏览量、客户登录次数、业务合同佣金提成比例、广告展示分类等,说明发行人高毛利率及其波动的配比性与合理性;(4)结合行业可比公司和发行人盈利模式和核心竞争力,说明高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5)说明2018年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及未来发展变动趋势;(6)IT审计的开展情况、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结论,IT审计发现的问题对发行人业务可验证性的影响,对IT审计发现的问题的改进措施及效果。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发行人广告展示收入快速增长。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是否具备完善的广告审核制度并有效执行,报告期内广告业务是否符合《广告法》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政策的规定;(2)发行人根据《广告发布排期表》的约定提供广告展示服务并根据广告发布进度确认收入,请说明广告发布进度的确认标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调控广告发布协议的签署时间和内容来调节收入的情况;(4)在数据中心截图数据和广告历史数据不完整保存的情况下,发行人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5)广告展示按天计价平均价格增加的原因,主要客户报告期各期按天计价广告价格变动情况、原因及合理性;(6)发行人广告展示收入的快速增长是否符合行业特点,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具有可比性,广告展示收入的应收账款占收入的比重与发行人收款结算政策是否相符。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发行人存在自身或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直播活动的情形。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直播活动是否属于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否存在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频、音频节目的情形;(2)结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说明发行人是否需要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被处罚的情形;(3)结合报告期发行人存在未取得ICP证就开展相关业务、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而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等情形,说明发行人在合规经营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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