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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马”)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75月至20183月期间,*ST天马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时任董事长徐茂栋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商业实质存疑交易、应收款项、违规借款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ST天马资金合计29.50亿元,占*ST天马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6.54%。截至2019331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余额27.50亿元,占*ST天马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5.64%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上市公司名义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78月至20189月期间,未经*ST天马审议程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为自身债务以*ST天马名义违规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合计3.60亿元,占*ST天马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9.34%。截至2019331日,上述违规担保余额3.30亿元,占*ST天马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28%

三、2017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84月,*ST天马年审会计师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ST天马2017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主要涉及预付款项的商业实质、对投资基金的合并审计工作、投资款的商业实质以及已撤销并收回的投资款的商业实质等事项,该等事项对*ST天马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影响,且部分事项事后查实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ST天马资金,情节严重。

*ST天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6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4条、第2.1.6条、第8.3.4条的规定。

*ST天马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天马实际控制人兼董事、时任董事长徐茂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天马董事、时任董事长傅淼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天马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陶振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时任董事长徐茂栋,董事、时任董事长傅淼,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陶振武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公开认定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时任董事长徐茂栋,董事、时任董事长傅淼,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陶振武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傅淼、陶振武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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