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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0〕2号《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 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 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 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 总局、能源局制定《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 录》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 目录》后公布执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 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 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条 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由工 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 定《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后公布执行。 对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7 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 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中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 备件,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 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 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 总局、能源局核定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每年对新 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进行认定,每 三年对已享受进口税收政策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进行复核。 

第五条 取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可向主管 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只免征进口 关税。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 36 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六条 取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 署第 179 号令)及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重大技术装备或产 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减免税手续。

 第七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 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并颁布实 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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